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