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