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实行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嵩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巡查。鼓励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等科技手段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实时监控。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