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嵩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伊河嵩县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伊河栾川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陆浑水库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伊河栾川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陆浑水库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