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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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防治、损害担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
第五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第六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库水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水...
第七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水源涵养林、水土...
第八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及其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编制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报市人...
第十一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取水口为中心向周围辐射800米,水库大坝以...
第十二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嵩县人民政府提出初...
第十三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
第十四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
第十五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第十六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建造湿地等措施,增强森林植...
第十七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对陆浑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定期向社会...
第十八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及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与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协作...
第十九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
第二十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制订水库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监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嵩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伊河嵩县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栾川县人民...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实行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嵩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巡查...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陆浑水库汇水区域内企业的排污状况加强管理。对造成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陆浑水库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第三十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