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进入;
(四)从事游泳、垂钓、餐饮、住宿、旅游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嵩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进入;
(四)从事游泳、垂钓、餐饮、住宿、旅游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嵩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