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网箱养殖以及畜禽养殖;
(六)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七)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旅游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嵩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网箱养殖以及畜禽养殖;
(六)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七)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旅游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嵩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