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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