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嵩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划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