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编制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