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及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与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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