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利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五)林业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利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五)林业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