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项资金。具体投入和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
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立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补偿机制。
陆浑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从经营性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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