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联合协调机制。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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