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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