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陆浑水库汇水区域内企业的排污状况加强管理。对造成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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