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利用隋唐洛阳城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拍摄方或者举办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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