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隋唐洛阳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于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