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隋唐洛阳城遗址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遗址严重破坏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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