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生活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 (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对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生活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 (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对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