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隋唐洛阳城遗址涉及危害遗址本体、破坏遗址历史风貌、与遗址保护展示不相协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逐步拆除或者迁移,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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