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隋唐洛阳城重要遗址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擅自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等;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擅自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等;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