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隋唐洛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符合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隋唐洛阳城遗址的环境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