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在选址用地时应当提前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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