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