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隋唐洛阳城重要遗址、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并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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