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