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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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
第四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
第五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和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
第六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有...
第八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特点,剖析发案...
第九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重大事项决策时,应...
第十一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错案责...
第十二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规范内部从事公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完善以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制度:
(一...
第十三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落实预...
第十四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职、晋升等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接受法制教育,保持职务廉洁,不得有贪污、贿赂、渎职...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并做好落实、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等机关,针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第十八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
第十九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拒绝整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民的举报推诿、拒绝、不按规定移送,或者泄露举报情况、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以及有...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