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