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和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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