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