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八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特点,剖析发案原因,指导发案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建立工作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指导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投资预决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质量检验,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中,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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