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九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任前公示制、任职回避制、收入申报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五)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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