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一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