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三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接受检查、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