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四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职、晋升等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