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五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接受法制教育,保持职务廉洁,不得有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企业物资购销和项目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索取或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物品;
(六)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违规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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