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等机关,针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整改。被建议单位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建议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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