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