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