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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