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并做好落实、检查、考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