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规范内部从事公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完善以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制度:
(一)厂务公开制度;
(二)财务审批制度;
(三)效能监察制度;
(四)重大投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度;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应当建立、完善的其他制度。
(一)厂务公开制度;
(二)财务审批制度;
(三)效能监察制度;
(四)重大投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度;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应当建立、完善的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