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严格程序,科学论证,并制定防范措施;
(二)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制度;
(六)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等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严格程序,科学论证,并制定防范措施;
(二)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制度;
(六)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等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