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务犯罪现状、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建议和对策;
(五)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七)其他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务犯罪现状、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建议和对策;
(五)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七)其他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