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