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