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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