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民的举报推诿、拒绝、不按规定移送,或者泄露举报情况、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以及有侵犯职务廉洁性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