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拒绝整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