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其他机关不得越权作出决定。对越权作出的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